主旨: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,如公告事項,並自即日起實施。
依據:戶籍法第26條第1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因撤銷認領登記後,致撤銷原姓名變更(改姓、改名)登記者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二、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ris.gov.tw)。
[內政部109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28號公告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