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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內政部108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9592號函略以:自108年6月1日起,有關「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」、「經我國法院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...

依內政部108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9592號函略以:自108年6月1日起,有關「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」、「經我國法院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」、「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」、「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」、「經我國法院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」、及「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」,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。

  • 發布日期:2019/05/31
  • 發布單位:七堵戶政事務所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0/07/21
  • 點閱次數:6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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