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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

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18條項規定:「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,應為住址變更登記。」同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
  • 發布日期:2022/11/03
  • 發布單位:七堵戶政事務所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2/11/03
  • 點閱次數:5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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