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
內政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,如公告事項,並自110年3月27日起實施

公告事項:
一、新生兒與父、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:以新生兒在國內現有戶籍之父、母為申請人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。
二、下列戶籍登記事項,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,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,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:
(一)經我國法院調解、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:以認領人或被認領人為申請人。
(二)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:以監護人為申請人。
(三)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: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。
(四)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:以本人為申請人,但本人未成年時,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。
三、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ris.gov.tw)。
 

檔案下載

  • 內政部公告PDF檔案,429.05KB,下載48次,MD5:699F2C5124C1BA9EA1D0351449F9DB41
  • 發布日期:2021/03/29
  • 發布單位:七堵戶政事務所
  • 最後更新時間: 2021/03/29
  • 點閱次數:1819
回頁首